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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建筑财税工作

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建筑财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税工作委员会)工作,高质量开展建筑财税工作,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税工作委员会是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下设的非 法人 专业委员会,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协会的章程和有关决议。

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财税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实行主任轮值制,副主任、委员若干,每届任期五年。主任优先由协会轮值会长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担任,每位主任轮值一年。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批准。

第四条 委员的权利:

(一)财税工作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财税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财税工作委员会的各项资料和服务;

(四)对财税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财税工作委员会反映行业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

第五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财税工作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财税工作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向财税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四)完成财税工作委员会委派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财税工作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财税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也可由轮值主任提议随时召开,主任办公会须有 2/3 以上的主任和副主任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根据工作需要, 轮值主任提议 召开全体委员大会。

第七条   财税工作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建筑财税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 1 - 2 名。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财税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建筑业财税知识竞赛活动,普及财税政策、法律法规知识;

(二)开展调研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建筑企业财税政策执行情况,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对企业在执行财税政策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搭建交流、学习平台,组织开展财税相关讲座、培训、研讨、观摩等活动,加强行业财税人才队伍建设;

(四)总结行业财税管理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树立标杆,进行推广;

(五)推动建筑企业财税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建设,促进建筑企业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促进财税 管理 转型;

(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为建筑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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