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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计税依据

  • 时间:2018-10-15 09:32:08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其实财税2016年43号文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虽然没有文件,但是这是税务总局口径解释,各地可以参照。

  1、天津市政策:


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订货合同所载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4]15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保税区税务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以来,有的分局询问一些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采取价税分开的如何缴纳印花税,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贴花。

  二、在签订订货合同时,如价格内注明是含税价,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按增值税的税率从价款数额中减除后计税。

  三、在签订订货合同时,没有注明含税价或增值税税款的,应按合同的所载金额全额计税贴花。


  2、湖北省政策:

  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确认问题。《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

   

  3、上海市政策: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征印花价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第一条规定,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4、吉林省政策: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