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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时间:2018-10-16 10:46:24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缴费税前扣除环节
  按照《通知》规定,试点地区内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个人,凭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办理税前扣除。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购买符合规定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应及时将税延养老扣除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在个人申报扣除当月计算扣除限额并办理税前扣除。扣缴单位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可扣除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或“年税前扣除项目”栏“其他”列中(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并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个人因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缴单位可追补至应扣除月份扣除,并按《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应扣缴税款,在收到扣除凭证的当月办理抵扣或申请退税。个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重新计算或终止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除个人提供资料不全、信息不实等情形外,扣缴单位不得拒绝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
  (二)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
  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时,凭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在《通知》规定的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并填报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计算扣除限额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承包承租的收入总额确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税收入按合伙企业收入总额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确定。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和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二、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环节
  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按照《通知》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支持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规范纳税申报,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操作问题。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
  为便于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纳税申报,《公告》规定在个人缴费税前扣除环节,仍沿用原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需要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载明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支出的明细信息。在账户资金收益环节,无需报送任何资料。在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扣缴义务人仍沿用原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同时明确,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终止税前扣除。
  (二)核定征收的相关征管规定
  为确保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政策的普及性,便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公告》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和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三)“应税收入”的计算方法
  《通知》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扣除限额按照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针对如何计算应税收入,《公告》中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承包承租收入总额确定应税收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收入总额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确定应税收入”。
  (四)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的处理方法
  对纳税人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的情形,为保障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公告》中明确:“个人因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缴单位可追补至应扣除月份扣除,并按《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应扣缴税款,在收到扣除凭证的当月办理抵扣或申请退税”。
  (五)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